一、入社管理
1、入社條件和程序。凡是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,以及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,符合理事會規定的入社條件,自愿加入本社,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,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,填寫《入社申請書》,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,在社員花名冊上登記,頒發社員證,即成為本社成員。
2、成員比例規定。本社成員中,農民必須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。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個團體成員;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,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。
二、成員義務
1、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,執行成員(代表)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;
2、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;
3、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,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,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和銷售,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,發揚互助協作精神,謀求共同發展;
4、維護本社利益,愛護生產經營設施,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;
5、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;
6、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,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;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,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;
7、承擔本社的虧損;
8、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。
三、成員退社、死亡、除名管理
1、成員要求退社的,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(團體成員退社的,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)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,填寫《社員退社申請書》,方可辦理退社手續。退社成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,在本會計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,辦理退社財務結算。如本社經營盈余,按照本社規定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,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;如經營虧損,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。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按章程規定執行。
2、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:
。1)不履行成員義務,經教育無效的;
。2)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;
。3)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。本社對被除名成員,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,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,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。因第(2)項被除名的,須對本社給予相應賠償。
3、社員死亡的,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,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,填寫《入社申請書》,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,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。否則,按照退社處理。
4、合作社要對退社、死亡、除名成員的《社員證》及時收回,按規定注銷社員資格。
四、成員聯系制度
根據全社成員居住分布狀況和生產經營狀況,實行每個理事、監事、成員代表分工聯系成員制度,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,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,確保信息暢通,運作有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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